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于2021年09月01日起正式施行。經過長期的發展,我國已經構建起以《安全生產法》為主,以《煤炭法》、《礦山安全法》等為輔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
通過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我國礦山安全監管工作雖取得了顯著成果,但仍面臨一系列困境。一,現有的礦山安全監管法律制度割裂了煤礦安全監管與非煤礦山安全監管體系,綜合監管與行業相關部門監管同時存在的監管模式造成了嚴重的職能交叉,使當前礦山安全監管法律制度無法適應礦山信息化建設的要求;二,礦山企業作為礦山安全監管責任主體的地位、對于違法行政行為的監督作用程度上被忽視;三,以集中整頓、專項治理、突擊執法為代表的運動式行政執法難以實現對礦山安全的有效監管,也可能對企業的合法權益造成不當損害。
由于信息有效獲取、共享渠道的缺失,礦山安全事故的突發性與隨機性對我國現行的礦山安全監管體系提出了挑戰,運動式行政執法模式實則是政府在礦山安全監管中的無奈之舉,而大數據共享制度為此提供了可靠的解決方案。一方面,政府通過大數據共享,減少直接規制行為的運用,進而減少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成果。另一方面,企業通過大數據共享,為其生產、發展、決策提供重要的信息與數據支撐,亦有利于礦山安全生產的實現。通過構建大數據共享制度,彌補政府、企業在礦山安全監管中的信息缺失,方能構建起合理的礦山安全監管體系,由此可見,構建大數據共享制度在礦山安全監管。
基于此,我司礦產資源法律研究中心更應竭盡所能,爭取早日建立礦產資源數據庫和案例庫,做好礦山企業政策資料等信息資源的分類處理,延伸共用思維、促進資源共享。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標準,貴州貴煤將攜手礦產資源法律研究中心,以此為己任,將方案落到實處,打造出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專家學者、務實人士之間交流合作、互通有無、共同發展的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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